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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刑事訴訟法
1.公正和效率是訴訟中兩大價值目標。公正是首要價值目標。
2.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3.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法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均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
5.“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6.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訴訟權利。
7.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8.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
10.證人是指在訴訟外了解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
11.證人具有優(yōu)先性和不可替代性。
12.證人只能是自然人,證人不需要回避。
13.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14.被害人有權請求檢察機關對判決提起抗訴。
15.被告人有最后陳述權。
16.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17.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18.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9.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0.回避適用于六類人員: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2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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