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教師資格證
掃碼添加專屬備考顧問
? 0元領取考點真題禮包
? 獲取1對1備考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虐待、遺棄、非法送養(yǎng)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 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 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 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 目、音像制品、電子岀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 場所;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 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 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 其學習負擔。
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三十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yè)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 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 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參與欺 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 其他監(jiān)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 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 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 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外,不得向未 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 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復制鏈接
微信掃一掃
相關推薦:
手機登錄下載
微信掃碼下載
微信掃一掃,即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