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特崗教師
第一部分 法律常識
第二章 民法
11、(1)宣告死亡的條件?
下落不明 4 年;
意外事故時為 2 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時間的限制。
(2)申請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普通:1 年;
特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 3 個月。
(3)撤銷宣告死亡,對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產(chǎn)生什么法律效果?
配偶尚未再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配偶再婚的,再婚后又離婚以及再婚后死亡的,不得自行恢復
12、法人的民事權(quán)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時間?
從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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